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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位裁撤部門,員工不愿履新被解聘是否合法?
2017-09-11|資訊來源: 大同人才網|查看: 5498

編輯同志:
  1年前,我與一家公司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中約定:合同期為5年,如果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(fā)生重大變化,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,經公司和我協商,若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一致意見,公司可以在提前30天給我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我1個月工資后解除合同。近日,公司以經營方向調整并已經征求工會意見為由,稱我原有崗位即將裁撤,讓我到新崗位就職(勞動強度不變),待遇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及公司相關制度執(zhí)行;如我不愿意去新崗位報到,視為拒絕接受公司安排,公司因無法提供其他崗位,將依法解除勞動合同。因我明確拒絕,公司遂做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,并讓我領取1個月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。請問:我還能否向公司索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?讀者 江中燕
江中燕讀者:
  你無權向公司索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。
  《勞動合同法》第87條規(guī)定: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(guī)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,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(guī)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!奔从萌藛挝恍枰騽趧诱咧Ц2倍賠償金的前提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。而該法第40條還規(guī)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,可以解除勞動合同:(一)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,在規(guī)定的醫(yī)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,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;(二)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,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,仍不能勝任工作的;(三)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(fā)生重大變化,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,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,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!睂嶋H上,公司與你的書面勞動合同中,也有著與第(三)項相同的內容。與之對應,可以發(fā)現公司究竟應否承擔對應責任,取決于是否符合第(三)項的對應要件,而答案是肯定的:一方面,公司根據發(fā)展需要,通過行使經營自主權的方式,調整經營方向并已經征求工會意見,導致部門裁撤,員工崗位隨之必須變動,可以認為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(fā)生了重大變化;另一方面,公司已經要求你勞動強度不變的新崗位就職、待遇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及公司相關制度執(zhí)行,你拒絕接受公司安排,表明彼此無法達成一致,在公司無法提供其他你所認可的崗位的情況下,公司在額外支付你1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,無疑于法有據,你自然因為不符合《勞動合同法》第87條所設定的要件,而不得索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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